湖南合锦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合锦建筑科技有限公司、郴州兴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2)湘0406民初156号
申请人湖南合锦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郴州兴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合锦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郴州兴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330万元,或查封、冻结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湖南合锦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了保单保函作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合锦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郴州兴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330万元,或查封、冻结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法官助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