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2)湘0406执保14号
本院执行的湖南合锦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申请郴州兴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已经生效的(2022)湘0406民初156号民事裁定书,经申请人申请,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已冻结被申请人郴州兴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账户一个,实际控制金额330万元(冻结期限为1年,冻结自2022年1月19日起至2023年1月18日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案按保全完毕方式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