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合锦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合锦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圣锟精密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1)湘0407民初1341号
原告湖南合锦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锦公司)与被告广东圣锟精密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锟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合锦公司与圣锟公司签订的《设备试用和采购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从本案的履行情况看,合锦公司按时支付了定金,圣锟公司如约交付了设备,双方当事人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产生争议的原因在于对产品交付标准的观点不同。圣锟公司认为自己的产品符合交付标准,合锦公司认为该产品的性能未能达到自己的期望,因此引发纠纷。因双方在合同第七条约定了“设备使用所产生的水电等相关成本由甲方承担”,而该设备尚未投入使用,合锦公司也未举证证明圣锟公司的设备存在质量问题。故合锦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但考虑到本案是因为双方对交付标准约定不明造成的,在本院主持的诉前调解过程中,圣锟公司同意解除合同并退还合锦公司已经支付的200000元定金,本院对此予以尊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五百六十六条、第六百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23日,合锦公司(甲方)与圣锟公司(乙方)签订了《设备试用和采购合同》,合同约定“第一条、合锦公司向圣锟公司采购高压清洗机一套,价格为820000元,第二条、质量标准参照国家(部委、行业、协会)标准。第三条、交付日期为2020年11月30日前。第四条、关于试用的特别说明,试用期间:乙方安装调试完毕后,甲方进行验收。自设备验收合格之日起一个月为试用期间。试用费用:3.2万元/月。甲方在试用期内任意期间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在收到甲方函件之日起,一天内进行答复,并且将相关设备自行运回。第五条、结算及付款方式。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定金20万元……第七条、试用期内的权利……设备使用所产生的水电等相关成本由甲方承担。第九条、违约责任9.1乙方逾期供货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一万元;逾期天数大于或等于7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全额返回前期所收取的定金费用,另需支付20万为违约责任金。9.2乙方设备在质保期任何一个月周期内出现两次故障(甲方操作不当除外),视为乙方设备存在质量问题,如造成甲方损失的(如员工停工工资损失等),乙方应全额赔偿。9.3试用结束,甲方未表示购买的,乙方应自试用期满之日起3日内向甲方全额返还前期所收取的所有费用(乙方仅享有3.2万元/月的试用费),否则,甲方有权以应返还款项为基数、按月息2%的标准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9.4甲方逾期付款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壹万元,逾期天数大于或等于7日的,乙方有权取回设备,定金不退。9.5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应赔偿给守约方造成的全部损失,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对守约方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守约方支付给第三方的赔偿费用/违约金/罚款、调查取证费用/公证费、诉讼费用、律师费用以及因此而支付的其他合理赛用。”合锦公司于2020年11月3日向圣锟公司支付了定金200000元。2020年11月29日,圣锟公司如约将设备运抵合锦公司处。12月2日开始安装,全部设备于21日安装完毕。22日,圣锟公司对清洗机设备进行调试,调试过程中,合锦公司根据自己的要求,多次要求圣锟公司对交付的高压清洗机进行调整。圣锟公司认为高压清洗机是清洗混凝土模板,自己交付的产品虽然系最新研发的产品,但也不可能达到合锦公司洗旧如新的要求。合锦公司认为圣锟公司的高压清洗机不能达到自己理想中的标准,一直不愿意签字验收。由于双方在此问题上争执不下,合锦公司分别于2021年3月26日、4月24日两次发函给圣锟公司,要求与圣锟公司解除合同、退还已付款项及利息203216元,并赔偿合锦公司全部损失3418247元。圣锟公司未予回应,合锦公司遂将圣锟公司诉至本院。
一、原告湖南合锦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圣锟精密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签订的《设备试用和采购合同》解除;二、原告湖南合锦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试用的高压清洗机返还被告广东圣锟精密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由被告广东圣锟精密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自行运回;三、被告广东圣锟精密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湖南合锦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返还货款200000元;四、驳回原告湖南合锦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8860元,由原告湖南合锦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430元,由被告广东圣锟精密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443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罗建业
法官助理*婉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