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金宝涟交通设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润鑫建设有限公司、湖南金宝涟交通设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1)湘1123执保44号
关于申请人湖南润鑫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金宝涟交通设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2021)湘1123财保2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6月4日对该财产保全案立案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6月4日解除被执行人湖南金宝涟交通设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9430××××8889账户存款的冻结。
本院认为,(2021)湘1123财保2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经保全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笫二十一条规定,现通知如下:双牌县人民法院(2021)湘1123财保2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民事裁定书保全完毕,本案予以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