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湘1123财保24号
申请人湖南润鑫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金宝涟交通设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10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湖南润鑫建设有限公司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电子担保书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理认为,湖南润鑫建设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了相应的财产予以担保,该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湖南金宝涟交通设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网络查询;二、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金宝涟交通设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存款10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保全人湖南润鑫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法官助理***书记员潘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