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金宝涟交通设施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省华长源交通设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与深圳市华长源实业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湘1123民初872号
原告湖南省华长源交通设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与被告深圳市华长源实业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巩朝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深圳市华长源实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合法债权应依法保护,债务人应按时足额偿还债务。被告深圳市华长源实业有限公司在与原湖南省华长源交通设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济往来过程中,存在未及时付款的情形,截止2018年8月22日共欠原湖南省华长源交通设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收款共计3539436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未到期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因此,被告深圳市华长源实业有限公司应向原告原湖南省华长源交通设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清偿到期债务3539436元。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深圳市华长源实业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可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对原告湖南省华长源交通设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提供的证据,本院认证认为:该四份证据,形式、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待证事实有关联,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定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8月22日,本院根据原湖南省华长源交通设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作出(2018)湘1123破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对原湖南省华长源交通设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18年9月7日指定湖南正赢律师事务所担任湖南省华长源交通设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即本案原告)。2019年4月26日,原湖南省华长源交通设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人向本院提出重整申请,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作出(2018)湘1123破1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对原湖南省华长源交通设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重整。经债权人会议讨论,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作出(2018)湘1123破1号之三民事裁定书,批准原湖南省华长源交通设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重整计划(草案)。2019年9月5日,原湖南省华长源交通设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更名为湖南金宝涟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在破产重整过程中,为理清原湖南省华长源交通设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务状况,管理人委托永州天元会计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对原湖南省华长源交通设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财务收支专项审计,并出具了永天会专审字[2019]第059号财务收支专项审计报告。该审计报告显示原湖南省华长源交通设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华长源实业有限公司有多笔资金往来,截止2018年8月22日债权债务相抵后,被告深圳市华长源实业有限公司尚欠原湖南省华长源交通设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收款3539436元。经管理人多次催收,被告至今分文未还。在原湖南省华长源交通设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重整计划(草案)执行过程中,现公司即湖南金宝涟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声明放弃该笔应收款的财产权益,由原告即湖南省华长源交通设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追收,并承诺将追回的财产无偿让与原湖南省华长源交通设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债权人依法享有(即以尚未清偿的债权为基数按比例分配给债权人),或上交国库。
被告深圳市华长源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原湖南省华长源交通设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破产管理人偿付原湖南省华长源交通设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应收款3539436元。(湖南省华长源交通设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人职务终结后,由办理原湖南省华长源交通设施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破产重整?的法院代行移送执行、上交或分配追回的款项等职责)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115元,由被告深圳市华长源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法官助理***书记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