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81民初6479号
原告:靖江市文远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西来镇敦义村头圩埭1-56号。
法定代表人:王文远。
被告:湖南仁建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环保科技示范园。
法定代表人:胡广建。
原告靖江市文远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仁建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靖江市文远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靖江市文远空调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靖江市文远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靖江市文远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彭睿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李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