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仁建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靖江市文远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湖南公共安全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1民初699号
原告:靖江市文远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靖江市西来镇敦义村头圩埭1-56号。
法定代表人:王文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危雪琴,湖南思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公共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北路356号包装大厦B座801-807房。
法定代表人:皮里,执行董事。
被告:湖南仁建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环保科技示范园。
法定代表人:胡广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大荣,湖南罡翅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靖江市文远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湖南公共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湖南仁建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靖江市文远空调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43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靖江市文远空调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涵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周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