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仁建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天桥区泉新电工器材供应站、云南信泽消安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5民初8961号之一
原告:天桥区泉新电工器材供应站,住所地济南市。
经营者:韩艳芳,男,1973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告:云南信泽消安科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
法定代表人:毛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湖南仁建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
法定代表人:胡广建。
被告:湘潭宇雁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
法定代表人:周开龙。
被告:湖南正茂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
法定代表人:易财。
被告:兴化市彥华金属制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
法定代表人:张振华。
被告:济南保兑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卞虎。
原告天桥区泉新电工器材供应站与被告云南信泽消安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被告湖南仁建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被告湘潭宇雁电机有限公司、被告湖南正茂生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被告兴化市彥华金属制品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济南保兑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立案。原告天桥区泉新电工器材供应站于2021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天桥区泉新电工器材供应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桥区泉新电工器材供应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00元(已减半收取),财产保全申请费3520元,均由原告天桥区泉新电工器材供应站负担。
审判员  曹新建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高雪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