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仁建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湖南仁建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贵州鸿某某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81民初1170号
申请人:湖南仁建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3MA4L5GP031),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环保科技示范园。
法定代表人:胡广建。
被申请人:贵州鸿***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03MAAJL6K51H),住所地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谢桥街道铜仁谢桥铜大高速出口右侧11栋。
法定代表人:肖爱军。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南仁建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鸿***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南仁建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在起诉后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贵州鸿***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仁建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鸿***工程设备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汤铁镖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