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3执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仁建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环保科技示范园。
法定代表人:胡广建。
被执行人:***,男。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8年7月2日审结,该案(2018)湘0103民初8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湘0103执91号案件的执行。
当事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院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徐军强
审 判 员 李 武
审 判 员 张 红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执 行 员 彭 勇
代理书记员 李 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