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321执异26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建建科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县易俗河镇天马路北侧(天易示范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82329469197F。
法定代表人:谢礼和,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上海市人,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被申请人:张芳,女,197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潭市人,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
被执行人:上海中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塔园路300弄2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060947853W。
法定代表人:张惠,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建建科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科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中霈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霈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建科公司申请追加***、张芳为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建科公司称,湘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321民初135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中霈公司不服第一审判决后上诉至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后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3民终1897号民事判决书。现判决书已生效,在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被执行人中霈公司任未履行支付租金义务,法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调查发现,中霈公司注册资本为5888万元人民币,股东***认缴出资5004.8万元,股东张芳认缴出资883.2万元,认缴出资时间为2023年1月27日。截止今日***及张芳均未足额缴纳出资。另***与张芳系夫妻关系,夫妻二人共同持有中霈公司100%的股份,中霈公司符合一人有限公司的实质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申请追加***、张芳为本案被执行人。
本院在审查期间,异议人建科公司及被执行人中霈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建科公司申请撤回异议。本院认为,异议人自愿撤回异议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湖南中建建科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左才虎
审 判 员 李晓红
审 判 员 谭应援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赵文彬
书 记 员 王见花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