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111民初18469号
申请人:湖南中建建科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县易俗河镇天马路北侧(天易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成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雨婷,上海汉盛(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158号1601。
法定代表人:陈勇,董事长。
申请人湖南中建建科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中建建科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8000000元银行存款或等额财产,并已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中建建科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建五局第三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8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袁亚
人民陪审员 吴群
人民陪审员 尹进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肖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