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321执149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建建科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县易俗河镇天马路北侧(天易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成果,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长沙东睿建筑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国际物流园D7栋6、7号4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立案执行的湖南中建建科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长沙东睿建筑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湘0321民终11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长沙东睿建筑工程设备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湖南中建建科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10月1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2年10月12日、2022年10月28日、2022年11月11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2年10月14日向湘潭县不动产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同日向湘潭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湘潭县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情况,亦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2年11月9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审判长 李金煜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周 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