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建建科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湖南中建建科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安徽勤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321民初2922号 原告:湖南中建建科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县易俗河镇天马路北侧(天易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成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勤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龙川路东段葛大店社居委办公楼5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中建建科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勤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南中建建科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投保了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险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出具了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为:603021704602022000××××)作担保,请求对被告安徽勤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在价值4300000元以内予以查封、扣押或冻结,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湖南中建建科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要求对被告安徽勤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在价值4300000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  *** 附本裁定书适用的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五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六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第一百一十一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