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智勤机器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固斯特商贸有限公司与沈阳智勤机器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05民初11838号
原告:沈阳固斯特商贸有限公司,住所:沈阳市浑南新区浑南二路****。
法定代表人:蔺兰玉。
委托代理人:王仲毅,系辽宁开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智勤机器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沈阳,住所:沈阳市皇姑区北陵大街****>
法定代表人:于杰。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固斯特商贸有限公司与沈阳智勤机器人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双方庭下达成和解,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固斯特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19元,减半收取计109.5元,由原告沈阳固斯特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吴 昊
审判员 张 岩
审判员 佟 铃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侯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