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京0102民初41425号
原告北京中海汇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圆之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被告山西肯创环能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中煤集团山西华昱能源有限公司、被告无锡中科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被告山阴赤钰冶金有限公司、被告山西正威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被告昆山健利隆贸易有限公司、第三人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将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为当事人的案件移送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有关规定,本案应当由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山阴赤钰冶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追加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作为本案共同被告参加诉讼。经审查,本院依法追加宝塔石化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北京圆之翰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和山阴赤钰冶金有限公司还向本院提出异议,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将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为当事人的案件移送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有关规定,本案应移送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2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进驻宝塔石化集团工作组发布第一次公告,内容为:“为稳妥解决宝塔财务公司到期票据相关问题,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根据票据法第十条等法律法规规定,为保护合法票据项下合法持有人权益,请现场到期票据持有人提供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交易合同和增值税发票原件或复印件、银行流水单原件等,以及其他有效证明材料。未到现场或现场提供资料不齐全的到期票据持有人可通过邮寄方式提供上述有效完整证明资料;二、宝塔财务公司将在银川宝塔石化大厦及指定地点设置登记点,请现场到期票据持有人携带上述完整资料,于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1:00、下午15:00-17:00,按照现场安排有序登记;三、鉴于宝塔财务公司有关票据活动涉嫌违法犯罪,公安机关正在调查取证,现场到期票据持有人应予配合;四、到期票据的登记工作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开始。”2018年12月20日,银川市公安局发布警情通报:“银川市公安局立案侦查的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涉嫌票据诈骗一案,银川市人民检察院于2018年12月18日决定对***等8名涉嫌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其中,宝塔石化集团有限公司涉嫌票据诈骗罪;公司副总经理***、财务部总经理***,财务部副总经理***,原公司总经理**、原公司副总经理**、***,原公司信贷部经理***等7日涉嫌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我局于2018年12月19日对上述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本案移送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高亢审判员*婵审判员郝卉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