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481民初15号
申请人:舞钢市锦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舞钢市朱兰干休路中段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1739056053F
法定代表人:张国定,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丽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舞钢市支鼓山路党群综合服务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1667204829T。
法定代表人:李全胜。
原告舞钢市锦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南丽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舞钢市锦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产权归被申请人的位于舞钢市朱兰原舞钢市汽车配件公司2号住宅楼不动产楼房西单元201、202、401、302号四套楼房,保全限额1205677.26元。申请人舞钢市锦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保单号:PZDM202041040000000202)。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舞钢市锦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名下的位于舞钢市朱兰原舞钢市汽车配件公司2号住宅楼不动产楼房西单元201、202、401、302号四套楼房,保全限额1205677.26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期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张红鸽
审 判 员 谷聪一
人民陪审员 王素芳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振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