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4民终6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舞钢市锦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舞钢市朱兰干休路中段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1739056053F。
法定代表人:张国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海兰,男,1959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钢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焕军,男,1957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钢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丽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舞钢市支鼓山路党群综合服务中心226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1667204829T。
法定代表人:李全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成,男,1970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钢市。
上诉人舞钢市锦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丽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2019)豫0481民初28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舞钢市锦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上诉人河南丽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分别于2020年4月13日提出撤回上诉、撤回起诉申请,且舞钢市锦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同意河南丽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舞钢市锦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河南丽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2019)豫0481民初2833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舞钢市锦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
三、准许河南丽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河南丽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舞钢市锦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樊为民
审判员 李泉钦
审判员 李 洁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关利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