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4民终259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中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舞钢市石门郭村河湾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81661883154P。
法定代表人:吴松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统,河南银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舞钢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舞钢市锦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舞钢市朱兰干休路中段东侧。
法定代表人:张国定,公司经理。
上诉人河南中泰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舞钢市锦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舞钢市人民法院(2020)豫0481民初11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河南中泰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并提交书面申请。经审查,河南中泰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回上诉申请未发现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
本院认为,河南中泰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中泰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339.0元,减半收取3169.50元,由上诉人河南中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樊为民
审判员 彭 莉
审判员 李泉钦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张立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