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内0627民初1134号
原告:**1,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山西省偏关县,现住山西省偏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2,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山西省偏关县,现住山西省偏关县,系偏关县天峰坪镇小蒜沟村民委员会推荐的诉讼代理人。
被告:山西德源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662351088K。
法定代表人:**1。
委托诉讼代理人:**2,山西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1诉被告山西德源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立案。原告**1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1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1撤诉。
案件受理费2980元,减半收取为1490元,由原告**1负担。
代理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