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赛睿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广州赛睿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大理市法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民辖终3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赛睿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18号三层部位:自编号02-3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0611042762。
法定代表人:廖继斌。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理市法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大理经济开发区宾川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900MA6NB1626W。
法定代表人:梁迪,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玲娟,云南瀛铢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翔宇,云南瀛铢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广州赛睿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理市法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大理中院)(2018)云29民初2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2018年10月12日,大理中院受理了大理市法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广州赛睿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被告广州赛睿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广州赛睿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广州赛睿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本院依法撤销大理中院(2018)云29民初241号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原审法院裁定书认定事实错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申请人的行为并不构成侵权行为,即便构成了侵权行为,根据管辖规定,本案只能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即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被上诉人大理市法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提交答辩状。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第二十五条规定:“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本案系因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提起的诉讼,依照上述法律规定,被侵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而本案被侵权人大理市法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大理州辖区范围内,大理中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原告大理市法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选择向其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上诉人广州赛睿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勇
审判员 冯春梅
审判员 杨明海
二〇一九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 朱林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