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4民初2327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广州赛睿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18号三层部位:自编号02-3单元。
法定代表人:廖继斌,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颖琦,女,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宇航,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嘉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荣乐西路306号408室。
法定代表人:董文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雯艳,女,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男,公司员工。
广州赛睿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上海嘉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2022年2月25日,广州赛睿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且上海嘉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已履行完毕付款义务为由,申请解除对上海嘉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全部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广州赛睿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提出的解除所有保全措施的申请并无不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上海嘉顿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42,760元或其等值财产的查封、扣押或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钱 畅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王廉超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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