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5民初12566号
原告:辽宁人***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站前区公园路11-2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国。
被告:成都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贝森北路5号1栋18层1801号。
法定代表人:王宇。
原告辽宁人***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受理后,于同日向原告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并告知其收到上述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在该期限内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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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刘 卿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李蓓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