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益阳市分公司、成都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903财保42号
申请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益阳市分公司,住所地为益阳市高新区金山南路**。
法定代表人:刘文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肖晓峰,女,1986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益阳市赫山区,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成都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为成都市青羊区森北路********/div>
法定代表人:王宇。
申请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益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成都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00万元。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为其保全提供了担保。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享有管辖权,申请人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诉前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成都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万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益阳市分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益阳市分公司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本院将解除保全。
审判长  颜志军
审判员  罗世辉
审判员  龚春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伍敏菁
书记员晏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