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

成都中卫星通高新技术研究院、成都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民事经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1执保401号
申请人:成都中卫星通高新技术研究院,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东胜街*号*栋**层***号。
投资人:丁冬,职务不详。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天荣,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成都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贝森北路5号1栋18层1801号。
法定代表人:王宇,职务不详。
申请人成都中卫星通高新技术研究院与成都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等合同及纠纷一案,申请人成都中卫星通高新技术研究院申请对被申请人成都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的财产在33021315.50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为本次财产保全提供3000万元的担保。
根据(2019)川01民初4778号之一民事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成都音像出版社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成都青羊支行的账户(22×××89)内的存款,限额3000万元。冻结期限一年。
如需续冻结,申请人须在本次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造成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执行员 杨 杰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作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