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鄂0103执10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址武汉市江汉区。
被执行人武汉市力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前进五路97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依据武汉市江汉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江劳人仲裁字(2016)第0636号仲裁裁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9000元;支付2015年9月至2016年7月申请执行人自行缴纳的医保费2958.49元。并要求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的执行费用。本院已依法受理***的执行申请。
执行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用,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武汉市力飞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收入计人民币12037.49元(含执行费7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具体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等额财产。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