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业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北业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藏0502执394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3月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
被执行人:湖北业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潜江市泰丰办事处红梅东路99号光彩建材城一期26栋三层301-308室。
本院于2022年05月27日以(2022)藏0502执保6号保全裁定对湖北业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进行保全处理。现该案件已转入执行阶段,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决定执行湖北业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湖北业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57685753892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124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 海 燕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丹增吉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联系人:李海燕联系电话:136XX****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