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藏0502财保7号
申请人:**1,经商,住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堆龙德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申请人:湖北业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2。
申请人**1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湖北业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6,30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进行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人**1于2022年5月16日提交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1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业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6,3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1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吉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