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泰方生物净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泰方生物净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法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粤0605民初10418号 原告:佛山市南海泰方生物净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南海大道北5兴业新邨兴隆苑D22座首层7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7606267004。 法定代表人:欧阳冠明。 被告:**法,男,1954年10月11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京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佛山市南海泰方生物净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法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17年12月4日、2019年6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法定代表人欧阳冠明、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两次庭审。本院根据原告的申请依法委托司法鉴定,鉴定期间审限予以相应扣除。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法支付装修工程款229021.3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6年8月4日就其所有的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狮山***山庄椰树泉13号别墅(以下简称涉案工程)装修事宜与原告签订了合同书(附预算及图纸)。2016年8月11日,被告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了10万元装修工程款予原告;2016年8月2日,原告应被告要求,进行了增加的给排水项目施工并出具报价预算书(预算金额12274.08元)给被告,被告确定要原告进行施工。涉案工程自2016年9月初开工,被告于2016年10月17日转账支付10万**原告。2017年10月14日,原告又应被告的要求涉案工程增加室内北京等装修项目,原告出具了图纸及报价预算(预算金额126255.68元)给被告,被告确定要原告进行施工。被告于2016年10月27日转账支付了6万**原告。施工过程中被告全程在场,并要求原告帮其完成了其他零星的项目并承诺结算时支付相应款项,原告亦积极配合其完成零星项目以便早日完成别墅装修项目。涉案工程于2017年1月16日完工,原告做了多份结算初稿给被告。2017年1月21日,被告转账支付了4万元工程款予原告。至此原告共收到工程款30万元整,此后双方多次现场核实完成的工程量及质量,均认为无误后原告依据预算单价作出结算书(结算金额529021.37原)并送达给被告,被告表示只同意以40万元结算,对此原告不同意。双方协商无果,原告认为涉案工程的工程量及质量经双方核实,单价由双方确认,被告不认可单价,之前可以不要原告施工。现原告完成了施工,被告应按约定支付工程款 被告辩称,被告已支付了30万元,剩余应付款项应以鉴定报告书的总结算价424559.91元为准,尚欠原告124559.91元。由于涉案工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因此具体支付数额应扣除因质量问题产生的修复费用后再予以支付。除被告在第一次庭审中出示的照片所显示问题外,涉案工程现还出现了天花板、墙面渗漏水等其他问题,下大雨时有大约4、5处渗漏水情况。涉案房屋为二层建筑物,渗漏水问题出现在二楼。 当事人围绕其诉讼请求及答辩意见提交了证据,本院依法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和质证。 原告举证如下: 1.原告营业执照、被告广东公安人口信息查询资料复印件各1份,用以证明原被告双方诉讼主体身份; 2.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证书复印件1份,用以证明原告具有相关工程施工资质; 3.合同复印件1份,装修工程(预)算表(2016.7.30)打印件3页,给排水装修工程(预)算表(2016.8.23)打印件2页,装修工程(预)算表打印件9页,用以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装饰装修合同关系,并对涉案工程相关项目的预算进行了确认; 4.中国农业银行活期存折明细清单复印件3页,用以证明原告已完成涉案工程的施工,被告将部分工程款已汇入原告的账户; 5.***山庄陆老板别墅室内装饰工程(结算)汇总表打印件1份,施工班组完成工程量确认表打印件1份,泰方装饰***山庄13号图纸打印件1份,用以证明原被告双方在结算当时已由被告的代表人对工程的实际施工情况进行确认,但并没有签名。 被告举证如下: 1.*****室内装修实量面积清单打印件1份,用以证明涉案工程经实际测量后确定的项目、工程量及工程款; 2.照片彩色打印件共7页,用以证明涉案装饰装修工程存在多处严重质量问题。 诉讼中,根据原告申请,本院依法委托对涉案装饰装修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广东飞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7日出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 对当事人无异议或真实性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采信并依法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原告提交的证据3中日期为2016年7月30日的装修工程(预)算表有被告签名确认,本院对该预算表的真实性予以确。其他预算表没有被告的确认,本院对其真实性不予确认;2.原告提交的证据5汇总表、完成工程量确认表、图纸及被告提交的证据1均系原告或被告单方制作,本院对其证明力均不予确认。 本院综合当事人的陈述及采信的证据,确认以下事实: 2016年8月4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合同》,约定甲方把位于***山庄别墅的装修工程承包给乙方承造。工程承包内容:1.地面铺贴地砖、卫生间、厨房墙身铺瓷片工程;2.吊天花、木制作家具工程;3.刮塑、油ICI、木制油漆工程。工程预算造价为202394.69元。施工过程中如有变更及增加,双方办理手续,作为完工结算依据。验收合格在完工后,甲方认可验收后,即办理结算,按结算单总额付清余款。 被告已向原告共支付装修款300000元。 原告具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叁级资质。 2019年5月27日,广东飞腾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委托书(2017)粤0605民初10418号],载明:可确定的鉴定造价为424559.91元,其中,合同内项目造价为211801.84元,合同外增加项目造价为212758.07元。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定全部履行义务。原告已完成涉案装修工程并交付被告使用,被告应支付相应工程款予原告。双方确认除《合同》约定的工程内容外,尚有增加工程,双方就全部涉案工程未进行结算。原告虽对鉴定意见书的部分单价有异议但未举证推翻,被告同意按鉴定意见书的总造价424559.91元进行结算,本院采纳鉴定意见书的鉴定结论,即双方应按424559.91元进行结算,扣除被告已付工程款300000元,被告尚应支付工程款124559.91**原告。本院原告主张按529021.37元结算,但未有效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所称的质量问题,原告的涉案工程内容系装饰装修翻新工程,在涉案房屋原有装饰装修的基础上进行部分装饰装修施工。涉案工程于2016年12月底完工,被告已于2017年2月入住使用涉案房屋。被告未能举证证明涉案房屋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及质量问题的成因,并不能排除房屋建筑本身、原有装饰装修或使用不当等因素造成。即使原告施工的涉案工程确实存在质量问题,亦属于工程质量保修**,被告以此要求减付工程款,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法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支付工程余款124559.91**原告佛山市南海泰方生物净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二、驳回原告佛山市南海泰方生物净化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结案,案件受理费2367.66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972.06元,被告负担1395.6元并应于上述付款**迳付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工程造价鉴定费36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800元,由被告负担1800元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十**迳付予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原、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秀娟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