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222民初275号
原告:陕西宁泽顺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沣东新城。
法定代表人:樊宏妮。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妍,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三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
法定代表人:姜健。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宁泽顺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三和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宁泽顺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宁泽顺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以被告主体不适格为由,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其撤诉理由成立,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陕西宁泽顺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陕西宁泽顺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沈红红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翠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