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青山花木公司

武汉市某某林工程有限公司、武汉市青山花木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7民初499号
原告:武汉市***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仓埠街周铺。
法定代表人:何足芹,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家运,湖北联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武汉市青山花木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和平大道1550号。
法定代表人:刘红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利民,女,197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少年,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武汉市***林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市青山花木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0日立案。原告武汉市***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市***林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市***林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的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武汉市***林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孙际彩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彭 硕
书 记 员 李博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