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宇星建设有限公司

新疆宇星建设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301执7320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宇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宁边西路御景生态家园12-1-16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16666689637。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5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新疆宇星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新2301诉前调确44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裁定主文为:“一、被申请人**拖欠申请人新疆宇星建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1,120元及利息14,032元,此款被申请人**于2022年6月22日前支付30,000元,剩余欠款75,152元,被申请人**于2022年12月30日前付清;二、如被申请人**逾期支付上述任意一笔款项,申请人新疆宇星建设有限公司有权对剩余全部未支付款项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新疆宇星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12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内容为: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新疆宇星建设有限公司支付案款105,152元,被执行人于2023年1月18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30,800元,剩余案款74,352元于2023年3月30日之前向申请执行人付清。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30,800元,本案债权尚余74,352元未能实现(不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及执行费1,477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本案可予以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2022)新2301执7320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丁晓娟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 静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