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301民初4501号
原告:***,女,1974年4月1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原告:新疆宇星建设有限公司(新疆疆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宁边西路御景生态家园12号楼1**1602室。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新疆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新疆宇星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28日以证据无法调取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