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宇星建设有限公司

***、新疆宇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327民初4150号 原告:***,男,1972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被告:新疆宇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长宁南路121号佳***九层169区3丘17栋。 法定代表人:方星权,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奇台县。 原告***与被告新疆宇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本院于2021年2月7日向原告***通知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原告***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唐  慧  春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赵娟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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