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宇星建设有限公司

***、新疆疆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新2327民初3493号 原告:***,女,197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中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疆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新疆宇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新疆疆首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证据不足为由撤回起诉,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牛  文  武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