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2301民初5703号
原告:***,男,1963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昌吉市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5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被告:新疆宇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长宁南路121号佳弘大厦九楼 。
法定代表人:方星权,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新疆宇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于2021年9月29日以自愿撤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计11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学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