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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新疆宇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2301民初5703号 原告:***,男,1963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昌吉市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5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     被告:新疆宇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长宁南路121号佳弘大厦九楼 。   法定代表人:方星权,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新疆宇星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于2021年9月29日以自愿撤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0元,减半收取计11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学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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