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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家定、新疆瀚盛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某某、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2301民初6427号
原告:母家定,男,196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        
被告:新疆瀚盛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桠葶。住所地:新疆昌吉州昌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美贺,新疆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系新疆瀚盛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被告:**,男,1989年7月27日出生,汉族,系新疆瀚盛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员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中山路街道庭州南路公园2099xiaoquA区。        
原告母家定诉被告新疆瀚盛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母家定于2021年8月26日以证据不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母家定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母家定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982元,已减半收取计5991元,由原告母家定负担。        
审判员    陈丽慧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