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瀚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汇聚路面工程有限公司、新疆瀚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327财保158号
申请人:乌鲁木齐汇聚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余杭路99号办公楼1栋。
法定代表人:隋丽,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莹婕,新疆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新疆瀚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乌伊东路89号。
法定代表人:王桠葶,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新疆瀚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准东经济开发区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准东经济开发区。
负责人:王桠漩,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乌鲁木齐汇聚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瀚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被申请人新疆瀚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准东经济开发区分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昌吉州分行建国西路支行账户×××内存款额度3,720,871.13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乌鲁木齐汇聚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保单号:6453130181820220000226)。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乌鲁木齐汇聚路面工程有限公司为防止被申请人新疆瀚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瀚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准东经济开发区分公司转移、隐匿财产,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疆瀚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新疆昌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被申请人新疆瀚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准东经济开发区分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昌吉州分行建国西路支行账户×××内存款额度3,720,871.1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乌鲁木齐汇聚路面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黄剑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马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