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2301民初8681号
原告:***,女,197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伟,新疆立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瀚盛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乌伊东路89号。
法定代表人:王桠葶,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新疆瀚盛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邱桂文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文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