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瀚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新疆瀚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301执749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1年10月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新疆瀚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王桠葶,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6月21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疆瀚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昌吉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昌州劳人仲字(2022)193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协议内容为:“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剩余工资47,524.79元,分别于2022年7月31日前支付15,000元、2022年8月10日前支付15,000元、2022年8月25日前支付17,524.79元”。因被执行人新疆瀚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12月6日依法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疆瀚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内容为:一、被执行人新疆瀚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欠付申请执行人***工资47,524.79元,被执行人于2022年12月20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7524.79年,于2023年1月17日向申请执行人支付25,000元,剩余案款15,000元,被执行人于2023年4月30日前全部付清;二、本案执行费863元,由被执行人新疆瀚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案申请执行金额47,524.79元,已执行到位32,524.79元,本案债权尚余15,000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疆瀚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法可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新2301执7490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原法律文书的执行或就和解协议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秦 明 审 判 员 艾 里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