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301执2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新疆万拓盛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经济开发区(头屯河区)铁金街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6MA776W313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昌吉市金万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商城路亚中瓜果市场正对面66号一层11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1MA776EXU2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瀚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乌伊东路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300766849147X。
法定代表人:王桠葶,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新疆万拓盛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昌吉市金万丰商贸有限公司、新疆瀚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昌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2301民初3557号民事调解书,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712,861.3元,已执行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1,712,861.3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协商达成延期还款协议,约定:被执行人于2022年4月25日前支付案款200,000元。剩余案款被执行人从2022年5月起,每月30日前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款187,500元,至2022年12月30日前将案款向申请执行人全部付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新2301执27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或就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丁 晓 娟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