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三安交通发展有限公司

苏州三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鄂尔多斯市新驰路桥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624民初759号
原告:苏州三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6769871665X。
法定代表人: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某,江苏大名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江苏大名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鄂尔多斯市新驰路桥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93761069758U。
法定代表人:闫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苏州三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诉被告鄂尔多斯市新驰路桥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原告自愿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三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7855元,减半收取48928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苏州三安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宝丽尔
人民陪审员 詹国振
人民陪审员 赵 军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左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