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豫0611行审28号
申请执行人鹤壁市××人联合会,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九江路东段。
负责人张海军,理事长。
被申请执行人鹤壁市长青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联合大厦十二层3号室。
法定代表人马玉成。
申请执行人鹤壁市××人联合会申请执行鹤壁市长青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行政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鹤残处(2018)5号行政处理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强制执行鹤壁市××人联合会于2018年2月1日作出的鹤残处(2018)5号行政处理决定书;
二、被执行人鹤壁市长青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人就业保证金3339.12元、滞纳金及案件执行费;
三、被申请执行人逾期不履行义务的,将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武文英
审判员 王向东
审判员 王 治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 陈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