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冀0503民初3582号
邢台建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河北恒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8日立案。原告邢台建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邢台建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055元,减半收取计4,028元,由原告邢台建工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赵海英
法官助理 付彦佼
书 记 员 任彦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