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恒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河北恒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冀0591民初1260号
原告:***,男,197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海双,河北冀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恒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襄都区泉南东大街29号三义庙生活区20号楼14层2单元1402、14层2单元140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河北恒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邢台经济开发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审理作出裁决,原告***不服依法起诉,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河北恒伟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基于同一争议起诉***,我院已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1)冀0591民初1163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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