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104民初8722号
原告:石家庄某某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金台(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某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襄都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
被告:***,男,1997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威县。
原告石家庄某某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某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7日立案。原告石家庄某某咨询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石家庄某某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581元,减半收3291元,由原告石家庄某某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