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638民初3384号
申请人:雄县某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雄县。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河北某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襄都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雄县某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某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雄县某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30664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申请人雄县某某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以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讼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某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30664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宋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