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辰星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辰星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吉林省君汇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吉0303民初2355号
原告沈阳辰星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君汇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原告沈阳辰星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9日以被告已支付质保金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阳辰星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阳辰星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沈阳辰星智能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岩
书记员谭皓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