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辽1481执988号
申请人:沈阳哈维尔表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抚顺经济开发区重型东二街*号。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114811237993261。
法定代表人:戴远敏,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葫芦岛首钢东华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兴城市南桥路***号。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104007984506832。
法定代表人:关文江,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沈阳哈维尔表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葫芦岛首钢东华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兴城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9日作出(2017)辽1481民初280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沈阳哈维尔表面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于2017年8月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时限内履行义务。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主动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7)辽1481民初2805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闫晓波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冯 莹